生意周轉陷困境 親戚解圍卻翻臉~這事鬧的
生意周轉陷困境 親戚解圍卻翻臉~這事鬧的
□新天水記者 王琳

吳甲(化名)是麥積區(qū)一單位的職工,吳乙(化名)系吳甲同村的親戚,二人自小一起長大。2017年11月底,吳乙以生意周轉困難為由,向吳甲借款,吳甲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其轉賬4萬元,吳乙未向吳甲出具借條。2018年8月6日吳乙又向吳甲借款,吳甲于當日在吳乙居住地給其現(xiàn)金7萬元,吳乙當日向吳甲出具了一份借條。2018年12月底,吳乙再次向吳甲借款,吳甲隨即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再次向吳乙轉賬2.7萬元,雙方口頭約定2018年年底還款,未約定借款利息。后吳乙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陸續(xù)向吳甲歸還借款,至2018年年底前,共計歸還借款4萬元 ,剩余款項至今未償還,吳甲無奈之下將吳乙訴至法院。
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乙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法院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交了借條、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等證據(jù),經庭審質證、認證,法院認為足以認定吳乙借款的事實。
此案的主辦法官嚴維琳告訴記者,麥積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屬實,應于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及時歸還,但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借款本金共計13.7萬元,對于其中7萬元的部分,原告只提供了一張借條,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對該筆借款資金來源及實際履行情況予以證實,難以確定借款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其中6.7萬元的部分,被告在借款后陸續(xù)向原告共計歸還借款4萬元,故對原告請求歸還借款本金2.7萬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口頭約定還款期限為2018年年底,未約定利息,雙方借款為無利息借款。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應認定為逾期利息,被告應以本金2.7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2227.5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如下:由吳乙歸還吳甲借款本金2.7萬元,利息2227.5元,駁回吳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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