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法院:分手后“三金”有爭議 劃分舉證責任解難題
秦州法院:分手后“三金”有爭議 劃分舉證責任解難題
新天水訊【通訊員趙雅琪】近日,秦州區(qū)人民法院通過劃分舉證責任,解決了一起男女雙方分手后“三金”爭議糾紛。
徐某與高某經(jīng)媒人介紹相識,不久后確定戀愛關系,雙方戀愛期間,徐某為高某購買了黃金手鐲、戒指、項鏈,即俗稱的“三金”。后來雙方產(chǎn)生矛盾分手,徐某起訴高某要求返還給付的彩禮及“三金”。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平南法庭依法受理了該案。
庭審中,通過原、被告陳述以及證人出庭作證,辦案法官查明了彩禮的數(shù)額,但對于購買的三金,雙方爭議較大。男方徐某表示三金價值四萬余元,購買后交由女方高某,但高某聲稱在二人產(chǎn)生矛盾吵架時,已經(jīng)將三金歸還于男方,三金價值兩萬元。對于三金在何處以及價值多少,雙方各執(zhí)一詞,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農(nóng)村一般情況推定,三金是男女締結婚約時,男方出錢為女方購買,由女方佩戴保管的物品。因此,三金在何處應當由女方舉證證明,三金的價值由男方舉證證明。最終,女方無法證明三金已交還給男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認定三金由女方持有;男方無法提供三金發(fā)票等證據(jù),三金的價值由女方自認的兩萬元認定。一審判決后女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對此,秦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情侶在談婚論嫁時,按照習俗男方往往會給付女方彩禮,并購買三金,倘若有情人終成眷屬,無疑是錦上添花。如果雙方未能走向幸福的終點,應當好聚好散,對于貴重物品,更應當及時固定證據(jù),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1、凡注有“新天水訊”的稿件,均為天水日報社版權稿件,未經(jīng)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新天水”,并保留“新天水”電頭。
2、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新天水客戶端(網(wǎng)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