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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訊(記者王?。┐笈d摔童案一審宣判后,主犯韓磊的上訴期行將屆滿,上午,他的代理人成淮強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韓磊,韓磊已經明確表示上訴,律師表示今天下午將會去法院遞交上訴狀。
????今天上午9點,成律師正在趕往看守所會見韓磊的路上,對于記者關于上訴的問題,他表示會見之后再詳細談論。11點10分,成律師與韓磊的會面結束,他表示,韓磊堅持提出上訴,并委托他于今天下午將上訴狀遞交到法院。
????對于韓磊上訴的原因和主要意見,成律師說,韓磊希望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都予以澄清,他并不是不承認自己的行為,但韓磊堅持的意見仍舊與法庭的辯護意見一致,即當初確實不知道那是嬰兒車,否則絕對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韓磊的精神和情緒都很平穩(wěn),但他有些著急。”成律師說,韓磊現(xiàn)在急于對被害女童的一家進行賠償,希望能夠獲得對方的原諒,但成律師也表示,截至目前,被害人的家人一直未與韓磊家人或代理人取得聯(lián)系。
????2013年7月23日20時50分許,在大興區(qū)科技路公交車站,韓磊與李明因停車與一名女子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韓磊將嬰兒車內的女童摔在地上,導致女童嚴重受傷后死亡。檢方指控,韓磊當日乘坐李明駕駛的轎車,在大興舊宮鎮(zhèn)廡殿路西側公共交通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
????韓磊對李某進行毆打,后將李某之女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致其死亡。
????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xiàn)場。韓磊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3年9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韓磊死刑。法院同時裁定準許受害人家屬撤回此前對韓磊提出的總計273萬余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新聞回顧:
????北京大興摔童案兇手獲死刑 法院稱系泄憤報復
????央廣網北京9月2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備受關注的北京大興“摔童案”昨天(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摔童男子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窩藏罪,判處幫助韓磊逃離現(xiàn)場的李明有期徒刑兩年,與其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
????一個無辜的小生命猝然遭到戕害,觸發(fā)了公眾對施暴者的憤怒,而韓磊開庭前求死,庭審中又否認殺人故意,使得公眾對此案罪與罰的認定更加關注。昨天,法院在判決中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一一做出回應。
????9月25日上午10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繼續(xù)開庭,對被告人韓磊故意殺人、李明窩藏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成立。
????審判長:本院認為被告人韓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駕車協(xié)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韓磊犯故意殺人罪,李明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9月16日此案庭審時,韓磊始終強調自己沒看清是嬰兒車和孩子。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案發(fā)地點光線不好,韓磊近視,有看不清車內是個孩子的可能。
????審判長:雖然案發(fā)時處于晚間,但是通過監(jiān)控錄像可以看出,案發(fā)周邊有大排檔攤位的燈光以及來往車輛車燈燈光,最主要的是嬰兒車停在李明的車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車一直開著車燈,即嬰兒車一直處于李明車燈照射范圍之內,不存在現(xiàn)場光線條件不好,導致看不見嬰兒車及車內孫某某的情況。且嬰兒車與韓磊所稱的購物車從外形上的明顯差別是眾所周知的。
????韓磊的辯護律師在庭審過程中也提出,對韓磊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韓磊明顯對自己行為的對象沒有認知的情況下,處以他故意殺人,這個是與法理、與通常的邏輯都是不相符的,根據(jù)刑法的原則,本辯護人認為,韓磊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jù)累犯的定義,過失犯罪是不構成累犯的,也請法庭注意。
????法院判決對此未予采納。
????審判長:經查,所謂“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韓磊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糾紛,遷怒于無辜的幼兒,采取極端手段,將孫某某抓起舉過頭頂并猛摔在地,致孫某某當場顱骨崩裂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認為韓磊在主觀上具有泄憤報復的殺人故意。
????審判長: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幼兒死亡的后果發(fā)生仍有意為之,且動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殘忍令人發(fā)指。
????審判長張鵬在庭后接受采訪時表示,法院是通過客觀事實來認定被告人的主觀心態(tài)。認為韓磊在案發(fā)前確實喝酒,他本人也確實近視,但客觀事實表明,案發(fā)前,李明不清楚歌廳位置,是韓磊指路,案發(fā)后,也是他指路讓李明把自己送到居住地,韓磊的意識是清楚的。而韓磊在偵查階段和庭上的供述表明,韓磊對整個案發(fā)過程記憶清楚。
????張鵬:如何和這個孩子母親發(fā)生爭執(zhí),具體對話的內容,包括他如何打孩子的母親,如何自己被帶倒在地,他也能非常清楚的供述,有一個清晰的記憶的。唯獨在舉起孩子的時候,他認為那是輛購物車,他想摔里面的東西。從監(jiān)控錄像反映的案發(fā)時間來看,他從起身,一直繞到嬰兒車正面,把孩子抓起到摔到地上,整個過程持續(xù)了兩三秒,忽然之間在兩三秒的時間喪失或降低了辨認能力,從一般公眾社會經驗常識判斷,這種辯解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宣判后,韓磊在被帶離法庭后口頭表示要上訴,辯護人表示會建議韓磊上訴。韓磊的發(fā)小透露,韓磊家人已經準備賠償被害人家屬。但是宣判前被害女童的父母申請撤回對韓磊的273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沒有給韓磊機會。
????審判長:原告人一方認為通過開庭庭審,無論從韓磊的認罪態(tài)度,還是他的表現(xiàn),原告人認為無法對韓磊進行諒解,所以也不要求韓磊賠償,只要求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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