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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wǎng)北京5月29日電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情況。
據(jù)介紹,2010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guān)共起訴猥褻兒童罪7963件8069人。起訴拐騙兒童罪681件892人;起訴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起訴引誘幼兒賣淫罪68件121人;起訴拐賣婦女、兒童罪6597件13831人;起訴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15件32人。
最高檢有關(guān)負責人介紹,據(jù)統(tǒng)計,近年來檢察機關(guān)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數(shù)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顯下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數(shù)也在逐年遞減,2013年較2008年下降了29.6%,許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時幫教重新回到社會。
事實+
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qū)別。
近年來,對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愈演愈烈,這緣于按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jié),可按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則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嫖宿”性質(zhì)的爭議,往往導致同罪不能同罰的尷尬。
有媒體曾稱,就成年男女的不正當關(guān)系而言,判定“強奸”與“嫖宿”的區(qū)別顯而易見。即是否違背當事女性的本人意志,或該女性是否處于意識清醒狀態(tài)。但對于身心發(fā)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年而言,這種情形判斷則應另當別論,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幼女的性關(guān)系。
外界普遍認為,無論何種手段和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但只要成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是幼女,都應當視為強奸,畢竟她們還是涉世未深的孩子。再者,“嫖宿”意為“性交易”,設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這是對社會風化的一種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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