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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6月13日上午,江蘇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4月24日發(fā)生在邳州的“桃花島殺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秀死刑,判處被告人毛成倫有期徒刑15年;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汪衍國有期徒刑2年。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9歲的被告人張秀與被害人王某同為徐某的情人,二人曾發(fā)生矛盾。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張秀糾集毛成倫多次預謀策劃教訓王某的方法,后張秀、毛成倫多處打探、跟蹤王某,確定王某的工作單位及家庭住址,后在王某住處附近的商店里購買了膠帶、窗簾布、大布袋、手機卡等伺機教訓王某。期間張秀怕毛成倫一人對付不了王某,遂讓毛成倫糾集汪衍國。
2013年4月22日17時許,張秀伙同毛成倫、汪衍國以店鋪開業(yè),有獎品贈送為由,將被害人王某騙到韓世步行街的“陽光驚喜店”。后三人用膠帶對王某進行捆綁,當夜23時許,三人將王某裝入事先準備好的布袋內(nèi),拘禁在毛成倫所開的桑塔納 轎車中,由毛成倫看管,隨后,被告人汪衍國因故離開邳州市。當月24日,被告人張秀經(jīng)查看現(xiàn)場后,讓其家住鹽城市的表舅等開車趕至邳州市,于當晚在該市桃花島公園北門廣場草坪中挖一土坑,并指使毛成倫對王某強行灌酒、服食安眠藥。次日凌晨,張秀讓毛成倫開車將王某帶到桃花島公園北門對面,二人匯合后,張秀多次下車去看挖坑情況,毛成倫亦看到有人挖坑,后張秀讓毛成倫將車開至桃花島公園北門廣場,張秀與毛成倫將王某從車上拖下,用膠帶再次捆綁。二人將王某抬到離坑邊一米左右的地方后,毛成倫離開。被告人張秀捂壓王某口鼻數(shù)分鐘后,將其推入坑內(nèi),并用鐵鍬擊打王某頭部數(shù)下后將其掩埋。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膠帶、手捂壓口鼻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頭頂部頭皮創(chuàng)口有輕微生活反映,此創(chuàng)口形成于瀕死期。
5月2日,被告人張秀、毛成倫先后被抓獲歸案。5月28日,被告人汪衍國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秀因婚外情糾紛欲報復王某,糾集被告人毛成倫,采取先拘禁,后用膠帶捆綁、灌酒、服食安眠藥、捂壓口鼻并予掩埋的方式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其二人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成倫起輔助作用,屬于從犯。被告人汪衍國受被告人毛成倫的糾集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張秀、毛成倫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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