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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訊在線訊】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天水市首例體內(nèi)藏毒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馬麥得販賣毒品案被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經(jīng)法院一二審審理查明,2007年10月,馬麥得在云南廣通認識了甘谷人王某(另案處理),相處中馬麥得了解到毒品在甘谷的價格較高,遂讓王某在甘谷為其尋找毒品買家,進行毒品販賣。2008年4月初,王某從云南廣通回到甘谷縣后,于同年4月9日電話告知馬麥得來甘谷縣販毒。當日,馬麥得從一神秘男子處取得毒品,將包裝好的毒品按照神秘男子的授意吞服在體內(nèi),體內(nèi)攜帶52柱毒品從云南元謀火車站坐客運列車到達成都,又從成都轉(zhuǎn)乘1347次列車于4月11日到達甘谷火車站。王某將馬麥得從火車站接到一賓館。在賓館房間內(nèi),馬麥得從體內(nèi)排出毒品51柱,剩余1柱未排出,即被甘谷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凈重359.35克。同年4月14日,在警方的監(jiān)控下,在甘谷縣人民醫(yī)院將被告人馬麥得體內(nèi)剩余的毒品海洛因1柱取出,凈重1.5克。以上共計毒品海洛因360.85克。
馬麥得販賣毒品案是近年來我市破獲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繳獲毒品最多的一起。天水中級人民院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馬麥得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馬麥得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jīng)逐級呈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及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后,最高人民法院綜合全案具體情況,根據(jù)目前最高院掌握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標準認為,馬麥得論罪當殺,但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還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故以販賣毒品罪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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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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