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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網訊 武山縣一村民酒后竄至有夫之婦家中,閑聊中得知對方的丈夫外出打工,便心生邪念,在挑逗對方遭拒后將其強奸。近日,市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對該男子作出的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
2009年3月7日15時許,武山縣某村的宋某到村里一家商店喝啤酒,16時許,同村有夫之婦張某也到店里購物。張某離開后,宋某購買了一聽飲料,隨后竄至張某家,見張某正躺在自家廳房炕上看電視。閑聊中,宋某得知張某的丈夫在外打工,遂心生邪念,對張某進行挑逗。遭到對方拒絕后,宋某按住張某的雙手,強行和其發(fā)生性關系。
2009年8月28日,宋某因涉嫌犯強奸罪被逮捕。武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人宋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受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奸罪。對于被告人宋某提出的張某是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辯解。經法院查實,被告人宋某在偵查機關多次供述“我強奸張某時,張某叫罵著并用拳頭砸打我頭部”,被害人張某的陳述也證明了這一事實,所以,對該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2009年11月25日,根據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武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宋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宋某上訴提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自己和被害人張某是自愿的同奸關系,他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理。其辯護人也提出宋某有自首情節(jié),后果不嚴重,請求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
經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實,被告人宋某酒后竄入張某家中,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關系,其行為確已構成強奸罪。事發(fā)當日,被害人張某就給丈夫打電話告訴了自己被強奸的事,并報了案。宋某在偵查階段及庭審中從未提及到通奸關系的任何事由,所以,其上訴理由既無證據支持,又無事實根據,法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所提到的具有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實,被害人報案中已指證了強奸自己的行為人就是宋某,公安機關根據被害人的報案也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確系宋某。在公安機關抓捕的過程中,因宋某逃逸,未抓獲歸案。后來,宋某雖主動到武山縣高樓派出所,但去的目的主要是洗白自己沒有強奸被害人,反而說是被害人誣告自己。派出所將宋某移交給武山縣刑警隊后,在訊問中宋某才供認其強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實,此后在庭審中被告人又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因此,其自首的情節(jié),法院不予認定,這些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蔚軍平 康寶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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