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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天水網訊(記者 蔚軍平)兩男子因為互相交換手機使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要手機時發(fā)生不快,手機主反而遭到對方的暴力搶劫。
??? 2009年5月,家住秦州區(qū)皂郊鎮(zhèn)某村的楊某與常某相識并交往,后來二人互換手機使用。不久,楊某向常某要回了自己的手機。2009年7月2 3日下午,楊某接到常某電話,電話中常某向楊某索要手機并說自己當日要回河北老家,楊某聽后即表示同意,并說要去送常某。當日下午18時許,二人乘坐出租車由秦州區(qū)駛往麥積區(qū),當車行至秦麥高速公路花牛段時,常某再次向楊某索要手機,因見手機已被摔壞,常某便告訴楊某,讓對方往自己的銀行卡上匯幾百元錢,就當是賠電話了,電話由楊某繼續(xù)使用。楊某聽到這些話后,便對常某進行毆打,對其威脅后搶走常某錢包、銀行卡及諾基亞66O0手機一部。隨后,當車行至麥積區(qū)盤旋路一銀行前,楊某下車持卡取出現(xiàn)金900元,并將其中325元退還給常某后讓常某下車。案發(fā)后,追回涉案贓款73O元及諾基亞660O型手機一部,均已發(fā)還常某。
??? 2009年8月6日,楊某因涉嫌犯搶劫罪被逮捕,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一案時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確已構成搶劫罪。就辯護人關于被害人常某對引發(fā)本案負有過錯,對楊某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法院查實,被害人常某與被告人楊某因索要手機發(fā)生不快,不是被告人楊某犯罪的客觀理由,被告人楊某缺乏法制觀念和是非觀念是導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其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客觀方面也對被害人實施威脅,迫使其交出財物,給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傷害,所以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楊某系偶犯、實施暴力行為輕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同時,鑒于被告人楊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其親屬也能積極配合,主動交納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 2009年11月,麥積區(qū)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OOO元。
???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不服判決,上訴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應減輕處罰。
??? 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審認定被告人楊某以暴力、威脅方法搶劫他人財物的事實清楚,市中院對一審認定的本案事實予以確認。
??? 市中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審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時基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酌定從輕情節(jié)已對其從輕處罰,要求減輕處罰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根據(jù),不予采納。
??? 2010年初,市中院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此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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