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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天水網(wǎng)訊(記者蔚軍平 通訊員陳剛)曾因搶劫被判刑二年半,刑滿釋放后,又因小事與他人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繼而攜刀將對方砍傷,秦州區(qū)一男子最終因自己的魯莽之舉,不僅向對方賠償損失兩萬多元,還又換來了二年半的刑期。
??? 秦州區(qū)的郭某,2005年因搶劫罪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2008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釋放后,郭某曾在秦州區(qū)一家飯店打過工,在這期間認識工作人員趙某、裴某(女)。
??? 2009年8月13日上午,趙某打電話告知郭某有幾個外地人欺負裴某,下午3時許,郭某下班后,攜帶一把小東洋刀來到這家飯店,在與裴某、趙某聊天時,另一男子馬某給裴某打電話,裴某均未接聽,后來,馬某又給裴某打電話時,郭某接聽了電話,郭某認為是馬某騷擾裴某,二人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馬某告知郭某自己在合作南路路口,這時,趙某先來到合作南路路口碰到馬某,馬某以為是趙某接的電話,就在趙某臉上一拳,此時,郭某攜刀來尋找馬某并持刀將其砍傷。
??? 事發(fā)后,馬某在醫(yī)院接受治療,花去醫(yī)療費15479.64元、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20472.23元。
??? 2010年3月5日,郭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被被逮捕,2010年5月10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向秦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要求被告人郭某賠償損失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2227.64元 。
???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郭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郭某在審理中能自愿認罪,所以,可酌情從輕處罰。
??? 被告人郭某因其傷害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應根據(jù)有效票據(jù)計算;誤工費應按照被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費按照被害人住院時間以陪護人員上年度同行業(yè)平均收入計算;根據(jù)被害人住院時用于治療實際花費的費用計算。被害人提出的交通費無證據(jù)證實,法院不予采納。
??? 2010年5月13日,法院依照我國《刑法》、《民法通則》等有關規(guī)定,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郭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2047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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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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