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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天水網訊(記者蔚軍平 通訊員張文煜 馬雅潔 趙晨曦)遭遇搶劫后,被搶者隨后叫來朋友向3名實施搶劫的“90”后索要被搶走的手機,卻被對方用仿制的軍刺傷害,3名“90”后最終被法院一審判處2至4年不等的刑期。
??? 秦州區(qū)的李甲、李乙和張某都是“90”后,3人都住在秦州區(qū)玉泉鎮(zhèn)某村,2010年5月11日23時許,李甲、張某、李已喝過酒后經李甲提議,3人預謀實施搶劫。張某持仿制軍刺,3人竄至秦州區(qū)蓮亭公交車站附近,對秦某采取持軍刺威脅和拳打腳踢的手段,搶得秦某價值150元的手機一部。在秦某逃跑時張某擲出軍刺將秦某的腿砍傷。隨后,秦某叫來朋友侯某和楊某堵住李甲、李乙和張某索要手機,張某又將侯某砍傷。李乙被秦某等人抓獲扭送公安機關后,帶領民警抓獲李甲和張某。
??? 2010年6月11日,李甲、李乙和張某因涉嫌犯搶劫罪被逮捕,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審理此案的秦州區(qū)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甲、張某、李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提出犯意且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李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張某、李乙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李乙被抓獲后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審理中均能自愿認罪,所以,對被告人李甲、張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乙應減輕處罰。
??? 2010年8月31日,依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500元;判處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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