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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天水網(wǎng)-天水日報訊(記者 王紅梅)曾因搶劫、詐騙、盜竊多次被勞動教養(yǎng)、判刑,可釋放后仍不思悔過,又伙同他人在公交車上盜竊財物,胥某最終為自己又領(lǐng)來5年刑罰。
六十年代出生的被告人胥某系四川省三臺縣人,1981年7月因犯搶劫罪被三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7年9月因犯詐騙罪被三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2年11月因盜竊被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3年。1996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四川省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1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武進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02年7月刑滿釋放。2009年胥某流竄至我市。
流竄至天水市的胥某不思悔改,與同伙蘇某在我市6路公交車上,乘人不備用刀片割破乘客曹某的包,盜得錢包一個,內(nèi)裝現(xiàn)金1200元、郵政儲蓄卡一張(余額3000元)、信用合作社飛天卡一張(余額8.1萬余元,附有密碼紙條)等物。在盜得曹某錢包的當(dāng)日,胥某與同伙蘇某在自動取款機上分10次提取飛天卡內(nèi)存款2萬元后,將錢包及二張銀行卡丟棄。事后胥某分得贓款4000元,并且揮霍一空。2010年9月胥某事發(fā)被逮捕,同伙蘇某在逃。
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胥某犯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秦州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胥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同時被告人胥某曾因搶劫、詐騙、盜竊多次被勞動教養(yǎng)、判刑,釋放后不思悔過,實屬屢教不改,本應(yīng)嚴(yán)懲,但鑒于胥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審理中能自愿認(rèn)罪,故可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胥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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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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