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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網(wǎng)-天水晚報訊(記者蔚軍平 通訊員田智淞)麥積區(qū)某鎮(zhèn)的臺某與竇某(女)在外地打工時認識并同居,這期間,竇某在網(wǎng)上認識了出租車司機趙某并偷偷往來,后來被臺某發(fā)現(xiàn)。
????去年7月9日凌晨1時許,臺某讓竇某打電話叫趙某到秦州區(qū)龍城廣場。趙某駕駛出租車到了后,臺某打了趙某,并拔掉出租車鑰匙,打電話叫來了崔某等人,由崔某駕駛趙某的出租車,5人一同來到飛機場附近的三岔路口。
????臺某又毆打趙某,并扔掉趙某的手機,以趙某和竇某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為由,在征得竇某同意后,向趙某索要1萬元的補償費。之后,臺某、竇某跟隨趙某至其的住處,趙某取上銀行卡后,在七里墩一自動取款機上取出4000元交給臺某。
????3人返回三岔路口后,臺某逼迫趙某寫了一張欠竇某6000元的欠條,要求趙某次日在麥積區(qū)分路口交錢,并威脅不許報案。第二天,趙某在指定地點等候,臺某、竇某卻未到。
????警方在破案后,臺某退還了賠償損失款2500元,竇某退還了1500元,而崔某等人外逃。201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臺某、竇某分別被逮捕。
????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就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臺某、竇某與趙某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人臺某、竇某賠償1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臺某、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臺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臺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了部分損失款,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竇某系從犯,退賠了部分損失款,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系初犯,所以應(yīng)減輕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法院于當年12月對此案作出判決,以犯搶劫罪,判處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竇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一審宣判后,竇某不服,提出上訴。她的辯護人提出,臺某對被害人趙某實施暴力行為是泄憤不是劫取財物,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4000元現(xiàn)金是因被害人與竇某之間有不正當性關(guān)系相要挾,迫使趙某交出的,本案應(yīng)以敲詐勒索罪定性。竇某在全案中所處的地位僅是從犯或脅從犯。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起因是基于被害人趙某與竇某之間的性行為而起。被告人臺某唆使竇某叫來趙某后對趙某拳打腳踢,致趙某輕傷后,臺某征得竇某的同意索要一萬元現(xiàn)金,并當場劫取4000元現(xiàn)金。事后,所得贓款兩人共同揮霍。
????從使用的手段、暴力程度和劫取財物的事實看,臺某、竇某的行為均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和特征,構(gòu)成搶劫罪。竇某及其辯護人對該案應(yīng)以敲詐勒索罪定性的上訴和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適用緩刑的辯護理由,經(jīng)查實,竇某參與共同搶劫屬暴力犯罪,一審根據(jù)竇某在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作用和地位已減輕了處罰,所以,市中院對這一辯護理由也未采納。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市中院最終對此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