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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鍵詞: 傳銷組織,雷女士,購車 [提要] 由于該借款案件牽扯傳銷行為;法院:因傳銷行為發(fā)生糾紛的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駁回訴訟 至此,張某糾集田某限制被害人小李人身自由、通信自由達8天之久,直到2011年7月26日21時許被害人李某被公安機關(guān)解救。
??? 借走我28萬元為啥告不了你
????由于該借款案件牽扯傳銷行為;法院:因傳銷行為發(fā)生糾紛的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駁回訴訟
????記者宋芳科 通訊員蘇曉斌
????每日甘肅網(wǎng)-西部商報訊 好姐妹因購車款糾紛斗上法庭,看似簡單的民事案件,背后竟然是傳銷引發(fā)的糾紛。昨日記者從天水麥積區(qū)法院獲悉,一起28萬元借款糾紛案背后卻牽扯著傳銷行為。這樣的案子到底怎么判?法院一審以傳銷不作為民事糾紛受理為由,直接駁回了訴訟。
????借走28萬元
????既不買車也不還錢
????家住天水麥積區(qū)的雷女士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訴狀,狀告同事毛女士拿去她28萬元購車款一年多,到現(xiàn)在一直不還款也不購車。該案立案后,受理法官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雷女士和毛女士在同一單位工作,以前兩個人的關(guān)系非常好,在外面都以姐妹相稱。好姐妹為何會反目?雷女士說,2010年2月,毛女士說她有關(guān)系可以低價購買豐田汽車,所以她便讓丈夫給毛女士的卡上打去28萬元??墒且荒甓鄷r間過去了,毛女士既不還錢,也不買車。姐妹情分已經(jīng)不在,她決定告到法院維權(quán)。
????對簿公堂
????牽扯傳銷法院不受理
????“我也是受害者,我找誰說理去!”面對法院調(diào)查毛女士竟然說出了這樣一句話。據(jù)毛女士說,2010年她陷入了傳銷組織,腦袋發(fā)熱。當時傳銷組織宣稱“小額資本運作”利潤豐厚,一次投入終身受益。她投入了一筆錢之后,前幾個月還有返利。想想有利可圖,她便找來好姐妹雷女士一起發(fā)財,不料后來大家都被騙了。據(jù)法院審查,毛女士所說的“小額運作資本”是一傳銷組織的謊言,雷女士當初投入的28萬元并不是買車錢,其本人也用這些錢加入“小額運作資本”來牟利。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ān)進行認定和處罰,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為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將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睋?jù)此法院駁回了雷女士的訴訟。
????律師說法
????傳銷糾紛不受民事法律保護
????傳銷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雷女士的權(quán)益該如何維護?記者邀請甘肅致中律師事務所張彤律師和大家一起來探討其中的法律問題。
????記者:雖然是傳銷糾紛,但是雷女士的損失確實存在。法院為何以傳銷為由不予受理呢?
????律師:依據(jù)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他字第2號《關(guān)于咸陽愛心總公司與咸陽愛心總公司1930名傳銷員傳銷糾紛如何適用[1998]38號通知》的復函中指出,“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ān)進行認定和處罰,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為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將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p>
????記者:這就有一個關(guān)鍵問題,雷女士的損失到底該怎么挽回,是否還有挽回的途徑?
????律師:首先要明確傳銷是非法的行為,參加非法傳銷組織就存在法律風險,甚至可以構(gòu)成刑事犯罪。
????作為雷女士,發(fā)現(xiàn)該組織是非法傳銷組織后,應該積極向工商、公安部門報案。傳銷組織者被抓獲贓款被收繳后,雷女士可以提出賠償要求,來挽回一部分損失。還有一種則是雷女士可以證明朋友毛女士涉嫌詐騙,她自己參與此事并不知情。由此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挽回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但是后一種方式如果沒有證據(jù)更無法獲得支持。由此,雷女士參加非法的傳銷組織,造成的損失法律不完全保護,其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記者:除了傳銷,還有哪些利益糾紛法院不予受理呢?
????律師:這個范圍可能比較廣一些,但是大家熟知的賭債、被法院認定的高利貸等都不受民事法律的保護,當然一切違法的行為也不受民事法律的保護,傳銷也是其中之一。
????相關(guān)新聞
????騙老鄉(xiāng)入“鼠窩”
????男子犯非法拘禁罪獲刑
????記者樊麗通訊員張曉剛
????商報訊加入傳銷團伙的四川男子張某,為發(fā)展下線,竟然以給老鄉(xiāng)介紹工作為由,騙老鄉(xiāng)誤入鼠窩后,伙同傳銷成員田某控制老鄉(xiāng)的自由。近日,天水市麥積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1年7月19日18時許,四川男子張某以給老鄉(xiāng)小李介紹在天水開挖掘機的工作為名,將小李騙至天水市麥積區(qū)高家灣一出租房的傳銷窩點后,在出租房內(nèi)等候的田某等其他傳銷人員以替李某保管貴重物品為由強行拿走其錢包(內(nèi)有1500元現(xiàn)金、三張銀行卡及身份證)及手機一部等物品,并對其強行灌輸傳銷理念,欲逼迫其加入傳銷組織。至此,張某糾集田某限制被害人小李人身自由、通信自由達8天之久,直到2011年7月26日21時許被害人李某被公安機關(guān)解救。
|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