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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建華 通訊員張宏宇
????養(yǎng)子是否有繼承權?近日,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養(yǎng)子狀告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權糾紛案件。
????經法院審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即養(yǎng)子的訴訟請求,養(yǎng)子同樣享有了繼承權。
????明明與劉強系養(yǎng)兄弟關系。劉強之父于1975年收養(yǎng)了明明。2012年,劉強的父親在病重期間留遺囑一份。其內容為:“明明自幼無父母,我與妻子在1975年收養(yǎng)了他,并辦理了相關收養(yǎng)手續(xù)。明明在成年后對我們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我妻子于2008年去世前,囑托明明好好照顧我,故將其財產的50000元留給明明。遺囑后部由我注明,以上屬實,因本人寫字不便,由我口述明明代筆,并簽字蓋章,注明日期。”
????2012年10月,劉強父親去世后。清理遺產有:住房二套、存款150000元、轎車一輛,家具若干。在遺產分割時,劉強卻以明明不是父親親生為由,拒絕分配遺產。
????為此,明明出具遺囑,要求自己繼承遺囑中的財產以及遺囑外未處分的財產。劉強對明明持有的遺囑有懷疑。后經司法鑒定,遺囑后部確系劉父所寫,簽名、蓋章屬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劉強對該份遺囑認可,同意明明對遺囑中所載明的遺產進行繼承。但卻反對明明繼承父親遺囑外的遺產。
????明明卻堅持認為自己不但可繼承遺囑中的財產,還可參與分配養(yǎng)父母遺囑外的遺產??蓜娋褪遣淮饝陔p方多次交涉無果下。明明一紙訴狀將劉強列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自己作為養(yǎng)子有權繼承養(yǎng)父的遺產,其要求是:執(zhí)行遺囑,對遺囑未處分的部分享有二分之一的繼承權。
????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原、被告雙方對遺囑繼承部分均無異議。但對遺囑未處分的部分,原告是否具有繼承權產生分歧。原告明明與被繼承人劉強之父之間存在擬制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是產生繼承的依據之一,不能以擬制血親而否認明明的地位、資格。
????從立法角度,我國《繼承法》賦予遺囑繼承人兩項基本權利:第一、完全按照遺囑內容取得遺產的權利。第二、遺囑繼承人在依遺囑取得繼承權后仍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取得遺囑未處分遺產的權利。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養(yǎng)子明明有權繼承遺囑未處分遺產的權利。(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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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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