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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一個世紀以來,毒品就像瘟疫一樣在全球蔓延,成為威脅人類生存最嚴重的醫(yī)學和社會問題之一。對于毒品,人們最大的忠告是:遠離,終生遠離!
????天天天水網(wǎng)訊【記者蔚軍平】我省廣河縣一男子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海洛因,并且指使一名蘭州女子將攜帶的毒品藏于胸罩內(nèi),最終,兩人因分別犯販賣、窩藏毒品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10月的一天,我省廣河縣的鄧某駕車按照事先與吸毒人員馬某的約定,來到天定高速公路公路鴛鴦服務區(qū)附近,鄧某下車后向吸毒人員馬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0克,收取毒款6500元。
????距上次交易約10天后,鄧某駕車至天定高速公路鴛鴦服務區(qū)附近,鄧某下車后向吸毒人員馬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5克,收取毒款約9700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鄧某駕車至天定高速公路渭源縣出口附近,鄧某下車后向吸毒人員馬某販賣毒品海洛因20克,收取毒款約12700元。
????2011年12月3日15時許,馬某再次電話聯(lián)系鄧某要求購買毒品海洛因70克,并約定在天定高速公路鴛鴦服務區(qū)附近交易。鄧某攜帶毒品與1992年出生的張某駕車駛往約定交易地點。途中,鄧某將一包毒品交予張某,張某按照鄧某的要求將此包毒品藏于自己的胸罩內(nèi)。到達鴛鴦服務區(qū)后,鄧某從張某處要回藏匿的那包毒品,遂下車攜帶毒品與馬某交易。鄧某、馬某二人在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發(fā)現(xiàn),在追捕中,鄧某將攜帶的毒品拋棄于高速公路,后在鄧某的指認下,公安人員在高速公路護坡上找到了鄧某拋棄的一包毒品,經(jīng)稱量凈重為20克,對查獲的20克可疑物品進行檢驗,從中檢出毒品海洛因。
????綜上,被告人鄧某販賣毒品共計65克。
????2011年12月,張某、鄧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先后被麥積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鄧某、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逮捕。
????其實,1983年出生的鄧某,2001年就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廣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2006年9月25日刑滿釋放;2008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廣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8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
????隨后,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犯販賣毒品罪、張某犯窩藏毒品罪,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市中院審理院認為,被告人鄧某多次給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65克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的前3起犯罪事實,被告人鄧某的供述與證人馬某的證言在具體情節(jié)及交易的時間、地點及毒品克數(shù)等方面能夠相互印證,且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間接證實交易的時間、地點,與被告人鄧某的供述,證人馬某的證言相一致,所以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足以認定。
????被告人鄧某多次給他人大量販賣毒品海洛因,且系毒品累犯及再犯,本應嚴懲,但鑒于最后一次販賣毒品時,毒品未流入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委托家屬積極交納部分財產(chǎn)附加刑,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判處。
????被告人張某使用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攜帶方式,按照他人的指使采取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毒品,且有張某在公安偵查階段供述知道窩藏的是毒品的交代在卷佐證,應認定為主觀上明知而為他人窩藏毒品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窩藏毒品罪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稱不明知窩藏的是毒品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系初犯,并非主動替他人攜帶窩藏毒品,是在他人的指使下所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應從輕判處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
????2012年11月,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毒品犯罪,對被告人鄧某、張某依據(jù)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鄧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已交納2萬元整)。以被告人張某犯窩藏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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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