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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網(wǎng)訊【記者蔚軍平】廣西的幾名男女來到天水市秦州區(qū),光天化日之下在繁華的大眾路搶奪路人脖子上的金項鏈,銷贓后將贓款平分揮霍,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2012年9月4日15時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忻城縣的莫某伙同同鄉(xiāng)羅某在我市秦州區(qū)蘭天城市廣場對面,趁胡某不備將其脖子上一串價值4842.24元的金項鏈扯斷后搶走。后由莫某及小嬌(女,化名)銷贓得款3000元,莫某、羅某將贓款平分后揮霍。破案后金項鏈追回,已發(fā)還。
????2012年9月8日中午,莫某伙同小富(化名)、羅某在秦州區(qū)蘭天城市廣場對面趁趙某不備將其脖子上的一串價值5139.09元的金項鏈扯斷后搶走。后由小嬌銷贓得款1000元,莫某、小富光、羅某將贓款平分后揮霍。破案后金墜子追回,已發(fā)還。
????2012年9月9日下午14時許,莫某伙同小富、羅某在秦州區(qū)蘭天城市廣場對面廁所旁趁周某不備,將其脖子上的價值5432.56元的金項鏈扯斷后搶走。后由小富與小嬌銷贓得款3700元,莫某、小富、羅某將贓款平分后揮霍。破案后金項鏈追回,已發(fā)還。
????2012年9月11日中午,莫某伙同小富在秦州區(qū)蘭天城市廣場對面的“貴人鳥”專賣店旁邊,趁劉某不備,將其脖子上的一串價值5275.44元金項鏈扯斷后搶走。后由小嬌銷贓得款3400元,莫某、小富將贓款平分后揮霍。破案后金項鏈追回,已發(fā)還。
????至此,莫某參與搶奪4次,價值20600余元;小富參與搶奪3次,價值15800余元;羅某參與搶奪3次,價值15400余元,小嬌幫助銷贓4次,贓物價值20689.33元。
????2012年10月,莫某、小富等4人因涉嫌犯搶奪罪被逮捕。其中,小富曾在2010年3月25日,因犯搶奪罪被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2年12月27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某、小富、羅某犯搶奪罪,被告人小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秦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小富、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多次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搶奪罪;被告人小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銷贓,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搶奪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應按各自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人莫某、羅某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本應從重處罰,但鑒于二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審理中能夠自愿認罪,且大部分贓物被追回,所以,均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小富曾因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內重新犯罪,系累犯,又在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本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審理中能夠自愿認罪,且大部分贓物被追回,所以,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小嬌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審理中能夠自愿認罪,且大部分贓物被追回,又系初犯,所以,亦可從輕處罰。
????依據(jù)我國《刑法》等有關規(guī)定,法院于今年3月對此案作出宣判,以犯搶奪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被告人小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小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