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規(guī)劃中的法治亮點----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
“十四五”規(guī)劃中的法治亮點----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為全黨全國人民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十四五”規(guī)劃與“十三五”規(guī)劃不同,沒有單獨用一個章節(jié)規(guī)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是在每個不同的大領域中穿插了對法治建設的具體要求。“十四五”規(guī)劃共提及“法治”58次,涉及了2035年法治發(fā)展的遠景目標,明確決定要基本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明確了“十四五”期間法治發(fā)展的指導思想。概括起來,《建議》全文關于法治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亮點。
一、法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建議》強調,“統(tǒng)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協(xié)調推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zhàn)略布局”,并指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要再接再厲、一鼓作氣,確保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為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奠定堅實基礎”。這表明“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內涵,正式由“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發(fā)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無論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還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依法治國既是重要內容,又是重要保障。在經濟社會發(fā)展新階段,法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二、“十三五”期間法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在談及“十三五”時期取得成就時,《建議》表示,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國取得重大進展,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成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勢進一步彰顯;經濟實力、科技實力、綜合國力躍上新的大臺階?!叭嬉婪ㄖ螄〉弥卮筮M展”,“十三五”期間我國法治建設取得的重大進展,為我國十四五期間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更加健全、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彰顯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設定法治建設的“兩個目標”
在展望二〇三五年時,《建議》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遠景目標。其中包括: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
錨定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綜合考慮國內外發(fā)展趨勢和我國發(fā)展條件,《建議》設定了今后五年經濟社會發(fā)展要努力實現的主要目標。其中包括:國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彰顯,國家行政體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發(fā)揮,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顯著提升,社會治理特別是基層治理水平明顯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體制機制不斷健全,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能力顯著增強,自然災害防御水平明顯提升,發(fā)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國防和軍隊現代化邁出重大步伐。
四、推進法治建設的“五大舉措”
一是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是原則性舉措。
二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依法治國,必須立法先行?!督ㄗh》特別強調,強化綠色發(fā)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法律法規(guī)。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安全方面,《建議》要求,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guī)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xié)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訪制度,完善各類調解聯(lián)動工作體系,構建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堅決防范和打擊暴力恐怖、黑惡勢力、新型網絡犯罪和跨國犯罪,保持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這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督ㄗh》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持續(xù)優(yōu)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后評價制度,暢通參與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四是完善監(jiān)察權、審判權、檢察權運行和監(jiān)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
五是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效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者郭文娣系中共天水市委黨校法學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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