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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隄M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ㄋ模┚哂辛己玫钠沸?;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哂蟹下毼灰蟮奈幕潭群凸ぷ髂芰Γ?/p>
?。ㄆ撸┓梢?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7蹲袷貞椃ê头?;
?。ǘ┌凑找?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ㄈ┤娜鉃槿嗣穹眨邮苋嗣癖O(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ㄎ澹┲矣诼毷?,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J貒颐孛芎凸ぷ髅孛埽?/p>
?。ㄆ撸┳袷丶o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ò耍┣逭疂?,公道正派;
?。ň牛┓梢?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ǘ┓且蚍ǘㄊ掠?、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ㄎ澹C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岢錾暝V和控告;
?。ㄆ撸┥暾堔o職;
?。ò耍┓梢?guī)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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