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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憲君
安徽退休檢察官孟憲君“自我舉報辦錯案”一事,近日持續(xù)“發(fā)酵”。日前,孟憲君再次來到北京,想請求最高檢察院加大對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力度。此前,淮北市檢察院紀檢部門曾“約談”過孟憲君。12月11日,安徽省檢察院召開媒體通氣會,再度就孟憲君“自我舉報”辦錯案做出回應。對此,孟憲君表示,在高尚案再審期間,安徽省檢察院此舉有“誤導輿論”、左右法院之嫌。高尚本人稱,安徽省檢察院回應隱瞞兩份文件。
淮北檢察院回應:約談是為與孟憲君交換看法
12月11日,記者見到再次進京的孟憲君。孟憲君告訴記者,此次進京的目的,是想到最高檢察院請求加大對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力度。因事前沒有預約,未能見到有關部門人員,他尚不方便告知記者有關要求的詳情。
12月4日,孟憲君被安徽淮北市檢察院紀檢人員“約談”。孟憲君曾告知記者,跟他談話的內(nèi)容,是核實他向媒體透露的有關“高尚挪用資金案”的一些細節(jié)。這些細節(jié)被指有“泄密”之嫌。孟憲君認為紀檢人員的“約談”是“想壓住他”。
孟憲君被“約談”一事曝光后,12月7日淮北市檢察院公開回應稱,該院只是“約見”孟憲君,因其向媒體反映的一些情況,與該院了解掌握的真實情況不相一致。為此,與孟憲君溝通,交換看法。
淮北檢察院的回應中稱,退休檢察官有權通過正當途徑反映辦案中的問題;希望孟憲君接受采訪時能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反映辦案全過程,不能誤導輿論,影響審判;鑒于孟憲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不僅多次談到檢委會委員在討論案件時的具體意見,而且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出于對孟憲君同志負責的態(tài)度,我們在談話時就有關涉密規(guī)定向他作了解釋和說明。
安徽省檢察院昨天再度回應:沒有發(fā)現(xiàn)領導干預辦案情況
12月11日,安徽省檢察院召開媒體通氣會,再度回應孟憲君“自我舉報”辦錯了的“高尚挪用資金案”。2013年11月23日,安徽省檢察院曾首次回應過“退休檢察官舉報自己辦錯案”。
安徽省檢察院在這次的回應中稱,在該案的復查過程中,注意到了孟憲君向媒體反映的問題與調(diào)查掌握的事實存在一定的出入。一是根據(jù)孟憲君和高尚提供的線索,經(jīng)認真調(diào)查核實,此案從立案、起訴到審判,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領導干預辦案的情況;二是“淮北市相山區(qū)檢察院檢委會一致認為該案無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三是所謂“淮北市檢察院在抗訴期滿的最后一天,即判決后第9天要求抗訴”的說法不實。
而孟憲君在向最高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前,從未向淮北市檢察院和安徽省檢察院反映過高尚案件存在錯誤的問題。直到最高法院駁回高尚的申訴,他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我舉報辦錯案。
檢察官孟憲君:回應被指“誤導輿論”
對安徽省檢察院的再度回應,孟憲君認為有“誤導輿論”、“左右法院”之嫌。高尚本人則認為,回應中隱瞞了兩份文件。
孟憲君說,高尚案提起公訴,是有市領導說過“無罪也要起訴”的話。這話是當年其所在檢察院領導當面告訴他的。當時只有他和這位檢察院的領導在場。市領導的話也沒有文字記錄。在案卷材料里沒有記載,當然現(xiàn)在也查不到,但他說的是事實。
高尚告訴記者,省檢察院的回應隱瞞了兩件文件。高尚提供的一份是2005年4月20日淮北市規(guī)劃局的文件。這份文件說明“S1101”號宗地土地使用權“恢復正常使用”,在當時并未被收回。
另一份是淮北市紀委和監(jiān)察局2005年8月23日的文件。這份文件是發(fā)給淮北市檢察院的。文中只有一句話:“關于市容局集體購房一事,市紀委、監(jiān)察局沒有立案查處過”。
此外,對于省檢察院提到的“存疑不訴和無罪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的說法,孟憲君認為,“存疑不訴”本質(zhì)就是無罪。一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也說明了這一點。在討論案件時,孟憲君說當時大家口頭都表示同意他的意見。而案件上報時也沒有其他意見,還是說明他的意見是“一致同意”的。
至于省檢察院回應中的第三點,關于是否存在“判決后第9天才要求抗訴”的問題,孟憲君坦言,也許是他記憶有誤。文并攝影/本報記者 王進
案情回顧
2005年5月19日,淮北市市容局環(huán)衛(wèi)處職工高尚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拘。2006年9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宣告高尚無罪。但因“有關領導”的干預,孟憲君被迫執(zhí)行檢察院的抗訴決定。2006年12月11日,淮北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級法院做出再審決定。11月20日,安徽省高級法院開庭再審高尚案。孟憲君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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