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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訊】清水縣兩男子流竄至西安、天水等四地,在旅店內(nèi)多次實施持刀搶劫。近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二人的犯罪事實,一審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五年。
甘肅省清水縣永清鎮(zhèn)某村的劉某,2007年因犯盜竊罪被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8年8月刑滿釋放。可重獲自由的劉某出獄僅半年多,便又伙同他人干起了搶劫的勾當。
2009年初,劉某與清水縣某村的王某等3人去西安打工,不久,3人所帶費用花光,遂預謀偷盜或搶劫他人錢財。隨后,3人購買了兩把匕首,并登記旅社伺機作案。同年3月12日,劉某、王某等人竄至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旅社,持刀搶得付某現(xiàn)金、手機以及MP5等財物共計價值2140元。10天后,嘗到甜頭的劉某、王某又潛入西安市雁塔區(qū)某招待所,持刀對俞某等人實施搶劫,搶得現(xiàn)金、手機共計價值1457元的財物。次日,二人竄至寶雞市金臺區(qū)一招待所,用威逼手段持刀搶劫一人,非法獲得價值3008元的財物。3月28日晚,劉、王二人乘車來到秦州區(qū),在一家招待所持刀對房客楊某、劉某實施搶劫,搶得現(xiàn)金、手機共計價值430元。三天后,劉某、王某假稱住宿,進入麥積區(qū)道南某招待所,持刀搶得房客焦某現(xiàn)金、手機共計價值1700元。4月7日上午9時許,劉某、王某返回蘭州市,將路人汪某騙進一招侍所,搶走對方現(xiàn)金1300元,隨后,兩人被蘭州警方抓獲。
在以上案件中,劉某、王某共持刀搶劫作案6起,搶劫財物價值10435元。2009年5月12日,劉某、王某因涉嫌犯搶劫罪被逮捕。歸案后,劉某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余五起搶劫犯罪事實。
2009年11月10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審理中,劉某、王某均主動動員其家屬交納罰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王某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持刀搶劫作案,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兩名被告人行為積極主動,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且被告人劉某系累犯,應(yīng)予嚴懲。但劉某被抓獲后能主動交代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并積極動員家屬代為交納罰金,確有悔罪態(tài)度,可酌情從輕處罰。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王某作案手段只是采取脅迫,沒有使用暴力等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在搶劫作案中,行為主動,持刀威脅,當場劫取財物,且多次實施搶劫,亦應(yīng)嚴懲,但其能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并動員家屬交納罰金,故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所持意見,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以及相關(guān)法律解釋中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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