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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網-天水晚報訊【記者蔚軍平】麥積區(qū)一年輕小伙,酒后因給同樣飲過酒的同村村民遞煙遭拒,繼而引發(fā)口角將對方打傷。由于打人者年齡較輕,積極賠償了損失,取得對方諒解,平日在村里無不法行為等原因,法院最終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宣告緩刑。
????2011年5月21日18時許,1988年出生的潘某在朋友家中飲酒后,在麥積區(qū)馬跑泉鎮(zhèn)潘集寨村路邊遇見也飲過酒的張某等人,潘某因給張某遞煙遭到拒絕而與之發(fā)生口角,潘某從張某臉部擊打幾拳,在被他人勸開后又沖上前去將張某踢倒在地,從張某的頭面部踩踏幾腳致其受傷。事后,張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潘某離開案發(fā)現場。
????后經麥積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下唇軟組織貫穿傷系輕傷;左頂部頭皮挫裂傷,左忱部頭皮下血腫,面部軟組織損傷系輕微傷。
????2011年8月,潘某與張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潘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6000元,潘某也已向張某賠禮認錯,張某請求不追究其任何刑事責任。2011年11月,潘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
????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人潘某無視國法,酒后與他人發(fā)生矛盾,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輕傷的行為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潘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身體不受非法侵犯,法院隨后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潘某以家庭生活困難,自己為家中主要勞力和經濟來源等理由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對其宣告緩刑。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潘某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及輕微傷的后果,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fā)后,被害人經治療已痊愈,無后遺疾病,危害結果相對較輕。潘某與被害人為同村村民,案發(fā)原因系二人酒后因潘某給被害人遞煙時發(fā)生口角并引發(fā)打斗,被告人平時在村里表現較好,無不法行為,案發(fā)后潘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并在案外足額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向被害人認錯道歉,已取得被害人充分諒解并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不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雙方所在村委會也向司法機關遞交證明,請求法院考慮其家庭實際情況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考慮本案雙方系民間矛盾引發(fā),潘某年齡較輕,犯罪的危害后果較輕,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加之,潘某系初犯,平日在村里無不法行為,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其社會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很小,對潘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所以,法院對潘某所提出的對其宣告緩刑的上訴意見予以采納。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有關規(guī)定,市中院于今年初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就此案的刑事判決的事實及定罪部分;撤銷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潘某的處刑部分;以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