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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網(wǎng)-天水晚報記者 王 瑩
????1月12日,來自隴南市成縣的周女士反映她遇到的鬧心事:“我打工的那家快餐店換了老板,結果前幾天發(fā)上月工資時一下子給我少了好幾百元,這讓人實在難以接受?!?/font>
????涉及責任單位:快餐店、 秦州區(qū)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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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少發(fā)了600元
????周女士說,她家孩子2012年從隴南轉學到秦州區(qū)上學,她為了照顧孩子,專門來到秦州區(qū)租房子照顧孩子,并給自己找零活干。當年10月中旬,她到城區(qū)一家快餐店打工,干些摘菜、切菜的雜活,店老板說第一個月工資800元,全勤200元、獎金200元,到第二個月工資就會漲到1000元,加上全勤和獎金就是1400元。她干到40多天時,老板按照承諾發(fā)全了工資,然后將店面轉讓給了一位女士,并將工資情況作了說明。由于店里的員工和老板沒簽過勞動合同,雙方只是口頭說了相關的事情,大家以為新來的女老板會按照原先的工資情況給大家發(fā)錢,就繼續(xù)留在店里干,后來因一些原因,其中有兩個人先后走掉了。而她是老實人,一個多月干熟練了,所干的活也就多了,什么剝蔥剝蒜、摘菜、切菜、切肉、打飯、洗盤子,啥活都干,每天特別辛苦,從來沒有休息天。她心里想著反正要給人家干、要領人家的錢,就給人家干好。
????可是到了今年元月初發(fā)去年12月份工資的時間,女老板只給她給了800元錢,再不見全勤和獎金。她提出,自己已在該店干了兩個月了,按照原老板的承諾,應該發(fā)1400元,其中工資1000元、全勤和獎金各200元。但是新來的女老板認為,她經(jīng)營的店,不承認別人所說的承諾,她給周女士這樣的切菜工就是800元的工資,沒有什么全勤或者獎金之類的。周女士要是覺得不合理,就找第一個老板要去。
????“這一下子比原先所說的1400元少了600元吶,我當天沒要上,就于1月8日再次去要,但是女老板不但不給,還把我諷刺挖苦了一番,說讓我把自己的身份掂量清楚,說我是個干啥的人、能干多少活,還想拿高工資等等,那些話實在太氣人了?!敝芘窟呎f邊抹起了眼淚,“要是老板她說店里生意不好、這次就沒獎金、少發(fā)一些,我覺得也能理解,我就不要了,但是她咋能那樣挖苦人呢!”
????店方說法:周女士帶孩子在店里吃飯,而且中途離開不聽勸
????就周女士所說的情況,記者聯(lián)系到了這家快餐店的女老板李女士,李女士說,她的店里有七八個員工,每個人干的活不一樣、工資也就不一樣,從800元到3000元不等。像我市城區(qū)小餐館的行情,給周女士這樣的普通切菜工根本沒有800元這樣的工資,自己給她發(fā)800元已經(jīng)是大型飯店切菜工的工資水平了。而且店里的生意不是太好,活不多,周女士每天也就是切十0來斤肉、一些土豆、小菜之類的,到下午別人還幫著她干,因為她下午四五點就早早回了,屬于半天班,沒有上全天班或者夜班。另外,店里給員工管吃飯,其他員工都是早上9點半上到晚上8點半,一天吃兩頓飯,而周女士從早上9點半上到下午四五點就回了,中午還給她的孩子送飯,有時也帶孩子過來吃飯,對這些,她做為店老板從沒說過啥,也沒給周女士算過這些賬。
????“前幾天學校放假了,周女士就不想干、要帶孩子回成縣去,我讓她堅持干到臘月,因為臘月前后我們再招不上人,臘月干完我們放假時,會給大家有獎金,可是周女士不聽,一放假就走人,再勸也不聽,這讓我們很被動。你說你出來打工也不能跟上孩子放假就這樣啊?!崩钆空f,她接手這個店時,聽說了原先的店老板給員工承諾的事,但那不是自己給出的承諾,原老板要離開了、并不給大家發(fā)錢,隨口什么承諾都有,但是大家找她來兌現(xiàn)別人的承諾,那是不可能的。而她接手該店后這才是第一個月經(jīng)營,效益也不太好,工資還是照原樣發(fā)給大家,這是明的,沒有什么全勤、獎金之類的,到后面效益好點了,會有獎金的。
????李女士說,她認為周女士不講理,每天兩個人在店里吃了飯、拿了正常工資,中途還走人,最后還把自己投訴了,她對此也十分生氣。
????勞動部門:將按照投訴人書面材料依法調(diào)查
????周女士告訴記者,她自己要不來工錢,就向秦州區(qū)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了投訴,希望勞動部門能幫她追要少發(fā)的工錢。
????于是,記者向秦州區(qū)人社局勞動監(jiān)察中隊進行咨詢,白隊長告訴記者,像這類雙方?jīng)]有勞動合同、沒有工資表、沒有有效證據(jù)的勞資糾紛,僅憑口頭說法一時很難分清真正的約定與兌付情況。他們將按照反映人的書面反映情況,組織監(jiān)察人員進行深入調(diào)查,按照實際情況再做相應處理。
????執(zhí)法人員提醒打工者:勞動雙方只是簡單地達成口頭協(xié)議,這對打工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雙方發(fā)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打工者,而打工者本人因無字據(jù)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損失。所以提醒打工者:為了保障個人權利,一定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便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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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肖漢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