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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天水網(wǎng)記者王琳 通訊員劉軍輝
????企業(yè)三次更名
????員工原有工齡作廢
????家住麥積區(qū)的趙先生于2007年8月就職于麥積區(qū)甲公司,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2011年6月,甲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成為乙公司,趙先生隨即成為乙公司員工。
????2013年9月,公司股東向乙公司重新注資200萬元,將乙公司變身為丙公司,趙先生又成為丙公司員工。去年12月的一天,趙先生從丙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得知,自己的工齡將按在丙公司工作年限重新計算。得知自己從前在甲、乙兩公司的工齡都作廢了,趙先生認為不合理,便找到負責人理論,要求企業(yè)將他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并計入自己在丙公司的工齡。
????但丙公司認為:趙先生雖在甲、乙兩公司工作過,但甲、乙兩公司早已不復存在。而丙公司是2013年9月才成立的,與趙先生也簽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趙先生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年限與丙公司無關,其工作年限理應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對此說法,趙先生并不認可。
????勞動仲裁委裁決
????原有工齡應算數(shù)
????那么,趙先生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時間,能否作為連續(xù)工作年限,一并計入在丙公司的工作年限呢?1月3日,接到趙先生的反映后,記者采訪了麥積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仲裁委工作人員認為,趙先生所在的丙公司是2013年9月,在原乙公司人員、資產的基礎上加股東注資而成立,其只是公司名稱發(fā)生變更,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員工及經(jīng)營業(yè)務范圍均未發(fā)生變化。而乙公司又是在原甲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基礎上,于2011年6月成立的。
????不容忽視的是,趙先生所工作過的甲、乙、丙三家公司,在人員、資產及經(jīng)營范圍方面,都存在著繼承、延續(xù)和關聯(lián)性。同時,趙先生從甲公司員工先后成為乙、丙兩公司員工,其原因均是公司不斷“變身”而造成的。
????綜合上述情況,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jī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依據(jù)該條款,趙先生從甲公司進入乙公司,又從乙公司進入丙公司工作,其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視為在丙公司連續(xù)工作年限,其前提條件關鍵是要看,趙先生的情形是否符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還要看趙先生在進入乙、丙兩公司的過程中,是否從甲、乙兩公司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否則丙公司就應該為其計算連續(xù)工作年限。
????雙方達成和解
????企業(yè)重新調整工齡
????1月6日,趙先生給麥積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遞交了仲裁申請書。
????1月7日,在麥積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丙公司與趙先生就其“工齡”問題最終達成和解,公司隨后對有類似于趙先生情形的員工的“工齡”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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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天天天水網(wǎng) 編輯: 肖漢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