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網麥積訊【記者蔚軍平 通訊員高建智】6月23日,記者從麥積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一男子在兩個老鄉(xiāng)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時,不慎從高空作業(yè)面墜落受傷。因老鄉(xiāng)未按約定給付賠償款,男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給付約定未付款及利息和二次手術費。
麥積區(qū)的王某、李某、于某是同村村民。2012年12月,李某、于某合伙承包了一個工程。后來,王某來到李某、于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
2013年1月,王某在工地高空作業(yè)時墜落,導致右股骨踝間粉碎性骨折等。當月,王某實施了右股骨踝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3年7月11日,經王某與李某、于某協商,就王某人身損害賠償達成書面協議,該協議書約定,由李某、于某一次性給付王某人身損害賠償款23萬元后,雙方再不承擔責任,并約定了給付期限。
2014年6月22日,經王某與李某協商后,又給王某出具一份證明書,約定給王某增加6萬元賠償款并承擔其二次手術費。因李某、于某后來未按約定給付賠償款,王某便起訴至麥積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于某給付約定未付款及利息和二次手術費。
今年3月,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件。在此期間,王某實施了二次手術。
庭審中,被告李某、于某認為證明書不具有合同性質,故證明書無效。且雙方約定了賠償總額并已依約支付大部分賠償款,所以,不應再承擔后來增加的賠償款及二次手術費。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證明書出具時締約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證明書內容具有民事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的性質,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證明書對賠償總額的變更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因兩名被告系合伙關系,合伙人之一處理合伙債務的結果,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確認2014年6月的證明書有效,并依據查明事實判決由兩名被告給付約定未付款共10.5萬元及二次手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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