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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開車 請你算好違法“成本”

□記者 王建華
總有人心存僥幸,覺得自己可以酒后掌控車輛,開開也無妨;有人酒后遇到急事,不管不顧上了車。有人覺得開車不行,騎摩托車可以;還有人只是想挪一下車,將車停好……總之,酒后駕車的人各有各的理由,但等待他們的結果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刑事處罰。
經手多起酒駕案件的法官提醒市民,別讓酒駕、醉駕破壞了節(jié)日的歡樂氣氛,不要等到站在被告席上后才追悔莫及?! ?/p>
案情回放
案例一
2017年3月28日3時許,麥積區(qū)市民唐某醉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處于醉酒狀態(tài)的郭某,沿麥積區(qū)前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區(qū)府路十字路口右轉彎時,車輛駛出路面與電桿相撞,撞車導致乘客郭某當場死亡,唐某受傷車輛受損,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經鑒定唐某血液酒精含量17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7年6月,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p> 案例二
2017年4月29日,麥積區(qū)市民高某酒后無證駕駛自己的小轎車,由麥積區(qū)馬跑泉鎮(zhèn)胡王村行駛至麥積區(qū)埠南路天嘉物流中心院內,因挪車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群眾舉報,后被出警民警及時制止。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7年5月,高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麥積警方取保候審。2017年6月,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三
2016年9月29日0時05分許,市民安某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沿羲皇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麥積區(qū)地質隊信號燈十字路口處,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時,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該路口轉彎時發(fā)生碰撞,致安某受傷,兩車受損,形成交通事故。
后經麥積交警認定,安某醉酒駕駛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
2017年6月,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安某犯危險駕駛罪,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某、安某2人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而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形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為此,法院依據《刑法》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決被告人高某、安某犯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高某、安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曉剛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后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標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條件。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司機既然在車啟動時的瞬間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車避免危害駕駛安全,屬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危險駕駛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飲酒后駕車,不論車輛行駛距離長短,都已構成犯罪既遂。在醉酒駕駛入刑之前,警察對于酒后駕車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會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駕駛入刑之后,一些人依然認為酒駕無非是被關幾天,沒什么大不了的。實際上,危險駕駛罪雖然刑罰較輕,但畢竟屬于犯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被認定為犯罪的會對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響。勞動合同法就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少司機在明知醉駕違法的情況下仍鋌而走險,主要是存在僥幸心理和盲目自信。而從數據分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頻率與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幾率就越大。受酒精影響,駕駛人的控制能力、判斷能力均有所下降,醉酒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頻率極高。
根據以上案例,張曉剛提醒市民,春節(jié)期間親戚朋友在一起難免要喝點酒。如果決定喝酒,一定要先把車放好,喝完酒之后就不要動車了。如果是臨時決定喝酒,最好先把鑰匙交給別人,防止自己酒后沖動。
法律顧問: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萬有太、職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