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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明確錯案責任倒查機制
????專家表示 法官故意違法、疏職應擔責 需防兩種傾向
????敏感案件不能借集體決策推責
????法制晚報訊(記者 梅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辦案質(zhì)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鵬鵬表示,法官的錯案追究需要防止外部干預和集體決策兩種傾向,并且要考慮錯案追究的界限。
????施鵬鵬說,從時下的司法實踐情況看,嚴格錯案追究實有重大意義。一些重大冤假錯案既極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也令公眾對“依法治國”的前景消極悲觀。
????法官的錯案追究需要防止兩種傾向:第一要防止外部干預。任何黨政機關(guān)和領(lǐng)導干部以及司法機關(guān)的內(nèi)部人員均不得干預案件審理,否則讓法官來為領(lǐng)導干部承擔責任,顯然不妥。這在《決定》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
????第二要防止集體決策。施鵬鵬告訴記者,以往的情況是,法院對于比較敏感的個案,可通過集體決策來承擔壓力,由于所涉人員眾多,“法不責眾”的慣性思維往往可規(guī)避責任。
????施鵬鵬提醒,錯案追究一定要考慮界限,如果不考慮具體情況就進行追究,將很可能給法官帶來沉重的辦案壓力。
????依照國際慣例,法官行使職責是受保障的,不因為判決結(jié)果而被調(diào)動、免職或承擔其他不利結(jié)果。僅在法官故意違法或疏于職責的情況下,方承擔錯案責任。
????如果裁判者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因認知能力不足,或案件受其他情況限制,即便最終證實為錯案,也不應追究責任。否則既容易挫傷法官獨立辦案的勇氣,也會使打擊范圍無限擴大,令一線工作的法官患得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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