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僥幸 暴利驅使
三毒販鋌而走險落法網

◆天水晚報記者王建華
毒品的危害大家都非常清楚,但還是有人禁不住暴利的誘惑,走上販毒的道路。以下三個案例中販毒人員隱秘地向吸毒人員售賣毒品,雖然他們狡猾至極,但最終難逃法網。近日,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三起販毒案件,三名販毒人員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2015年12月16日,麥積區(qū)吸毒人員張某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員劉某售賣毒品海洛因兩次,向吸毒人員馬某售賣毒品海洛因一次,共約0.4克,獲毒資800元。當晚8時許,張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時被麥積警方抓獲,并從其家中查獲26小包毒品海洛因。后經天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毒品海洛因共凈重22.019克。
2015年12月17日,張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麥積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2016年7月,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盜竊罪、販賣毒品罪一案,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期,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依法應從重處罰,且被告人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罰,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亦應依法從重處罰。
法院經審理后依據《刑法》之規(guī)定,判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5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案例二】
2015年12月15日,麥積區(qū)的劉某在天成小學門口欲向吸毒人員阿某販賣毒品海洛因時,被麥積區(qū)警方當場抓獲,并從其身上查獲5小包毒品海洛因,凈重1.03克。后經審訊,劉某交代了其從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15日期間,其先后三次給吸毒人員阿某販賣毒品海洛因3包,約0.731克,涉毒資900元。以上劉某給吸毒人員阿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四次,約1.761克。
2015年12月15日,劉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5月,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販賣毒品罪,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法院依據《刑法》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案例三】
2015年12月13日,馬某(女)與麥積區(qū)吸毒人員李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后,在天水風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家屬院門口,向李某售賣毒品海洛因1小包約0.1克,涉毒資100元。2015年12月14日,馬某再次給麥積區(qū)吸毒人員李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小包,涉毒資200元。后二人被麥積公安分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毒資200元,并從馬某身上查獲毒品可疑物1小包,經鑒定該毒品成分為海洛因,凈重0.0942克。隨后,公安民警又從馬某住所查獲毒品可疑物4小包,經鑒定該毒品成分為海洛因,凈重1.9817克。
2015年12月,馬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麥積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6月被逮捕。2016年7月,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向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法院審理后依據《刑法》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律師說法】
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的羅律師說,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以上三名被告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故意實施販賣,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按照法律規(guī)定就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及適用法律的意見成立,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承辦該案的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馬秋云解釋,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以上三名被告無視國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銷售,破壞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其行為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故對三人作出以上判決。
法律顧問: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萬有太、職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