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不成,就能非法拘禁他人嗎?
◆天天天水網(wǎng)記者蔚軍平

2015年10月19日,秦州區(qū)某村的康某,在羅玉小區(qū)出租屋內(nèi)使用手機微信聊天時,意外發(fā)現(xiàn)長期拖欠自己35000元運費不還的債務人李某就在附近200米以內(nèi),便用手機四處尋找。
第二天下午4時許,康某在羅玉小區(qū)一巷道內(nèi)找到了李某??的诚蚶钅乘饕獋鶆諘r與李某發(fā)生撕扯,康某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嚇唬李某,后來李某答應找朋友借錢給康某還債。于是,二人乘坐出租車至建三小學附近借錢,在沒有借到錢的情況下,康某打電話叫來朋友阿江及阿鋒、阿斌,將李某帶至秦州區(qū)盛源小區(qū)附近的一茶樓包廂內(nèi),向李某索要債務未果后,康某決定將李某帶至秦州區(qū)某村的家中繼續(xù)索要債務。此后,又叫朋友張某幫忙與其一起乘坐出租車將李某帶至其家中,晚上10時許,到達目的地后,張某乘坐出租車返回??的硨⒗钅硰娦芯薪诩?,并叫來阿鋒、阿斌、阿虎幫忙輪流對李某進行看管。其間,康某曾兩次對李某拳打腳踢,二十出頭的康某卻不知,自己的魯莽之舉,已經(jīng)讓自己一個原本占理的索債人變成了觸犯法律的違法者。
直至10月23日晚9時許,李某的妻子在接到李某求救短信后打電話報警,秦州警方接警后不久,又接到康某本人打來的電話,稱自己將欠債的李某軟禁在家,民警告知康某在其村子路口等待,民警隨后趕至村子路口,將在此等待的康某抓獲,并在康某帶領(lǐng)下到其家中將李某解救,康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康某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被告人阿鋒、阿斌、阿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隨后,康某以及阿鋒,阿斌,阿虎被取保候?qū)彙?/p>
2016年初,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阿鋒、阿斌、阿虎犯非法拘禁罪,向秦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Υ税高M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后,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以犯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阿鋒、阿斌、阿虎均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律師說法】甘肅紀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藺耀宏:本案被告人康某在自己債權(quán)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因索債無望,采取了極端的手段,通過非法扣押債務人以期達到索取債務的目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規(guī)定處罰。”不難看出,我國《刑法》對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其僅是非法拘禁罪的特殊情形。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拘禁行為的起因、持續(xù)時間、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因素依法判處,對預防和打擊該類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維護社會安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康某以民事債權(quán)人的角色轉(zhuǎn)變成為刑事被告人的教訓警示我們,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克服非法的“自力救濟”。增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這是預防和減少非法拘禁行為發(fā)生的關(guān)鍵。
【法官釋法】秦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方瓊:本案中,被告人康某為索取債務伙同被告人阿鋒、阿斌、阿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阿鋒、阿斌、阿虎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康某犯罪后能打電話報警并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審理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所以,法院認為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阿鋒、阿斌、阿虎犯罪后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均能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審理中自愿認罪,又系從犯,所以,法院認為應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顧問: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萬有太、職素芬